大型采购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大型设备及系统内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项目的实施,加强领导,集体负责,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一)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全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专用采购项目,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由部门组织采购。
(三)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七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选择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第九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在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提出有关申请,并附相关政策规定,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对于已经批准为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要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若属委托代理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要签注意见,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按照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