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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6]25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自治区卫生厅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手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和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资金来源和采购清单);牵头组织实施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务。

  第五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手续,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要统一归口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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