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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修正)


  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出示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凿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由取水单位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使用的以外,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铁路、独立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外地驻自治县办事机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利用湖泊中转取水的企业,使自治县水资源费减收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县城的自来水厂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自治县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留作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开采矿藏、建设地下工程或者凿井作业,疏于排水等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地面塌陷、水体污染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

  对超采的单位和个人加收水资源费,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各类水资源保护区域范围,建立保护区。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源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禁止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开采地下水。

  禁止向江河、湖泊、库塘、渠道、草原,耕地、水源地等水域或者水利工程内排放超标准的污水和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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