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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自治县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加强对用户用水的管理。

  自治县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节约用水工作,采取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自治县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第九条 自治县所有水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可从事水产养殖、水稻种植、育草、育苇等生产活动。在取水许可范围内可从事有偿供水等经营活动。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县内外,省内外,国内外的投资者以各种形式依法投资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凡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取水前应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取水量取水。取水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置量水设施。

  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计划,并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自养畜禽饮用水的;

  (二)沿江河、湖泊使用小型水泵提水灌溉农田的;

  (三)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日取水量两吨以下。

  下列取水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或者以经营为目的的凿井及施工单位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取水单位和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应当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考察论证批准后方可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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