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于2005年12月15日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县人大常委会依据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4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决定对《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流域、区域统一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自治县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加强对用水户用水的管理。”“自治县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节约用水工作,采取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自治县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铁路、独立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外地驻自治县办事机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利用湖泊中转取水的企业,使自治县水资源费减收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县城的自来水厂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留作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