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开展联合检查,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的稳定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五年联合检查一次。要按照《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省民政厅每年下达界线联检工作的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深入实地逐段界线、逐个界桩检查,并按规定做好全程记录。特别是要加强对界桩、界桩方位物以及界线两侧5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的检查。界桩、界桩方位物属自然损坏的,按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协议书,由界桩管理方修复;因建设损坏的,由建设方负责修复;故意破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坏不能修复的界桩及其方位物,经毗邻双方地方政府协商,在不影响界线走向的原则下,可择位重新设置。对重设的界桩,要进行登记、测量并拍摄照片。界线两侧5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发生了变化,造成界线走向不清的,必须进行修测。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界线联检资料的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对界线联检中发现的未经毗邻的有关地方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要及时妥善解决,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的有效管理,维护界线的稳定。
三、加强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消除界线纠纷隐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界线附近地区土地、山林、矿产、水等资源的管理,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各类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国家土地详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要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它资源,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有关各方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水资源纠纷。对界线附近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各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或双方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为群众开展合法的宗教活动提供方便,妥善化解因宗教场所争议和宗教活动引发的纠纷。要切实保护好界线两侧5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不得在界桩1O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未经毗邻的有关政府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不得新建骑线居民地,不得在界线两侧5米范围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确保界线走向清楚和稳定。对生产、建设用地需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有关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