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7号 2006年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1995-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界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顺利发展。
附件: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测绘局 2005年11月4日)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界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边界管理工作,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界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政府财政预算,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