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违反本条二、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总承包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资质批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批准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分包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变更后7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并支付分包价款,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者付款担保。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禁止在本市(不含县、县级市)城区内的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吨袋装水泥5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现场搅拌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服务是指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委托方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服务业务,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