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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其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交齐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
  (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三)已向施工单位支付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25%的预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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