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7号)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8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14日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自建、开发)、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居住区庭院配套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