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高等学校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五)学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教育厅、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及广东省教育工会负责指导广东省内(含部属)高校校务公开工作,并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情况;
(二)听取所属高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本校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给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的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应当定期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高等学校。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