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二)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三)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四)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六)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公开的校务,高等学校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
(二)在学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校内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校务公开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