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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高校: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该规定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我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学习贯彻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高等学校校务公开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应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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