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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大力推行高校“阳光招生”工程。要改进招生信息管理和公开办法,做到招生政策公开、计划公开、程序公开、咨询服务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和申诉渠道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各级教育招生部门和高校要继续坚持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要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坚决杜绝与招生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三)加大对教育收费工作的巡视督查力度。各级纠风、教育和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育收费工作的巡视督查力度,统一组织,协调配合,切实纠正教育收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保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重点督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三限”政策、高校执行招生收费政策及中小学校执行办学政策等情况。
  (四)建立教育收费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监督作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和学生家长中聘请一定数量和一定比例的教育收费监督员,定期征求和听取他们对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各位代表和学生家长等形式及时了解教育收费的状况,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规范收费行为。
  (五)大力推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规范收费达标校创建活动。坚持把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相结合,把创建活动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确保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今年,全省示范性中小学校,要达到规范收费达标校的标准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其示范性学校称号。
  四、标本兼治,做好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一)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继续坚持纠风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要求,依法保证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继续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标准足额落实,保证学校办学正常运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县级教育集中支付分中心建设,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转程序。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所收取的杂费、学费、住宿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各级纠风、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生均公用经费和教育经费投入等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教育法》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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