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教监[2006]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农业局,省属大中专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我省2006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惩治与预防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为目的一手抓规范合理收费,一手抓治理乱收费,突出重点,多措并举’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一费制”收费办法。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一费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不得违反“一费制”规定额外收取上机费、多媒体费、外教费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坚决制止和纠正收取借读费、试卷费等“一费制”以外的任何费用。坚决禁止各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二)认真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办字[2003]7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财[2003]39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财[2006]14号)要求,择校生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内,现行标准低于省定择校孝姜高限价的,原则上要维持原来标准;如确需提高的,由设区市物价局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择校生招生比例(即择校生占当年学校实际招生总数的比例)和录取分数下调幅度限额不得突破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和限额。公办普通高中必须根据本校
办学条件和有关规定,确定当年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禁止高等学校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标准收费,对国家和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收费进行清理和纠正。继续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总体稳定,探索在高校推行学分制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