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济困医院、济困门诊或济困病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06〕35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缓解我区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济困医院、济困门诊或济困病房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济困医院、济困病房或济困门诊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缓解我区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减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按照全国和自治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在我区建设济困医院、济困病房或济困门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坚持 “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通过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拓宽服务领域、美化服务环境,使全区困难群众得到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彻底纠正部分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严重,公益性缺失的情况。
二、坚持原则
坚持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行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置于人民群众之中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成果要惠及社会成员,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试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医护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坚持“优质、廉价、便捷”的服务原则。
三、济困对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老人、儿童等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
四、试点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