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06〕3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收受药品回扣行为,遏制临床不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收受药品回扣行为,遏制临床不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根据自治区卫生工作会议的要求,对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合理用药公示制度。
二、三级医院开展合理用药公示的主要内容为:每个月对单价为10元以上、使用总量在医院前10位的药品进行公示;对使用这些药品的前10名医生开出的处方进行抽查,抽查这些医生使用公示药品的处方不少于10%,对其中最不合理的10个以上的处方进行公示。医院也可参照以上公示内容,结合医院实际,适当扩大公示的内容和范围。
三、各三级医院要在每个月末将公示结果报卫生厅医政处和各盟市卫生局备案。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情况每年在全区范围内公示两次。
四、三级医院开展合理用药公示的主要形式:医院内部公示以医院内通报为主;需要时也可在医疗机构内部门急诊就诊区域,住院病区,借助院内专栏、电子滚屏、电子触屏以及院内印发的各种指南、告知书公示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示主要以部门通报为主,必要时可以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理用药评价通报制度,成立合理用药评价专家组,对于经评价认为明显不合理或使用异常的品种应给予淘汰,对使用药物的医师要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量进行客观综合评价。对于经评价不合理用药连续两次以上排名在前三位的医师,应予以谈话告诫或暂停处方权,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医师合理用药情况应作为晋级、年度工作考核和执业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