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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及重点服务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尊重病人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对病人一视同仁,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护理知识,学习新技术,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医护密切合作,认真执行医嘱,按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协助医师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病人顾虑,使病人配合治疗。

  第二十六条 遵守各项护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护理差错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差错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主动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科普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病人创造整洁、宁静、温馨的诊疗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在护理活动中,坚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稳重,语言文明,热情耐心。

第五章 医技人员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树立为临床服务的观念,面向临床,主动配合临床各科室,为临床诊疗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条 热情服务,病人至上,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及时出具检查报告,缩短病人诊疗时间。

  第三十一条 作风严谨,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检查前向病人详细交待检查注意事项;检查时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检查后认真登记检查结果,及时发送检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开发诊断、治疗新项目,满足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建立技术档案,管好医疗设备,认真做好医疗器械的供应、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保管、销售制度和制剂操作规程,保证药品和制剂质量,管好麻醉、剧毒和贵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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