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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及重点服务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及重点服务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06〕36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我区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及重点服务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及重点窗口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定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我区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行为和服务工作的准则。

第二章 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患者利益高于一切,以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已任,为解除病人疾苦而尽心尽责。

  第四条 患者至上,热情服务。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第五条 文明行医,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对病人有爱心,对工作有责任心。

  第六条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加强修养,严于律己,在医疗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收费,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病人的利益。

  第七条 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

  第八条 同行同事之间,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集体荣誉,维护行业形象。

  第九条 开拓进取,钻研技术,博采众长,精益求精。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不断汲取新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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