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相应责任。(1)超越法定权限;(2)认定事实不清;(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的;(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8)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有上述情节的,所在机构可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批评教育、戒免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连续2年确定为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为全面推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卫生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内容要求,把各相关处室、厅直执法单位的工作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签订执法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将卫生行政执法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轨道,使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合法、规范、有序。各盟市、旗县(区)卫生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强化培训。2006年,卫生厅将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强化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的是抓落实,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措施。一是完善内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法律法规学习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岗位执法情况,形成内部监督机制。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健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网络,设置执法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执法工作行风监督员,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四)强化考核。自治区卫生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密切掌握卫生执法动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及在执法中有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岗位执法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