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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为推动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l号)有关规定由单位给予适当的安置费用,安置费用从改制单位国有净资产中解决。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职工未解除人事关系或全民劳动合同关系,不给予安置费用。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下列原则进行。

  (1)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在审核标准内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

  (2)体制改革单位工资依法实行自主分配,企业职工可根据本企业的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除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需去掉主管部门名称),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鉴于原单位名称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5年内,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的名称。

  4.具有科研职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继续享受国家、自治区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科研人员的奖励政策。

  5.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应先全部接收原单位的职工,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五、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是国家深化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区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尽职尽责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期间,现有的领导班子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交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之前,日常工作仍然以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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