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3.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4.200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已改为企业,并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但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和调整办法执行的改制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调整执行,资金来源由体制改革单位负责。已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的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体制改革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五)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时,要按有关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其资产和负债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国有净资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资不抵债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受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2.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时,应先将企业净资产剔除不良资产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后,再将剩余净资产交由职工出资认购。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净收益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3.进行体制改革的勘察设计单位国有净资产处置主要用于职工安置费用、退休人员调资差额部分、退休人员待遇中的非统筹部分费用等。
(六)税收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时,从体制改革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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