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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时间。

  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完成体制改革的标志是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由事业产权登记变更为企业产权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和事业编制。

  四、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符合改为科技型企业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科技型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事业单位执行,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原离退休待遇经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编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准后,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属于统筹项目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统筹项目的,由体制改革单位用下列办法解决:有剩余国有净资产的,可从国有净资产变现部分支付,不足部分可用税前列支办法解决。当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这部分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与按企业单位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体制改革单位,由财政按标准统一安排及发放;无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体制改革单位,先从体制改革单位国有净资产变现解决,如无国有净资产的,由人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10年时间计算核准后,由财政安排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三)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属于事业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与体制改革前离退休人员一样,经同级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编制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安排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四)在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1.从2006年1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2005年12月31日前职工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体制改革单位中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从招收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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