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技术人员等变动幅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必须重新核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法人代表必须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4.加强对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三)目标。
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本《实施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基本完成全区现有事业性质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在体制改革时,应争取改企建制同步完成。在一年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先改为企业,再争取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体制改革的形式:
1.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资金需求量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吸收或联合其他投资者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
公司法》要求,改组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3.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进行改革。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成企业集团。
三、体制改革的工作程序与实施时间
(一)工作程序。
1.准备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2.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与报批。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摸清情况、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优选并制定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连同体制改革申请报告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审批。职工人数较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其改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注消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事业单位法人;同级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工资划转手续;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国有资本金,注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和产权核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制定的章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新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按有关法律成立其他类型的企业,办理新设企业的资产产权登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察设计资质审查,报发证机关重新换发资质证书;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注册登记,办理体制改革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办理领导干部职务的变更以及资产和财务等关系的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