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体制改革),增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活力和竞争力,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综合配套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我区勘察设计单位改组成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科技型企业。
(二)基本原则。
1.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后,尽快由现行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2.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