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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二、税收优惠政策
  6.对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7.对设在南宁大明山旅游区的外商投资的企业(限以投资于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10.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11.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盈利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 ,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三、其他优惠政策
  13.在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内建立“无费区”,除国家规定的政策专项收费以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景区内免缴。
  14.允许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允许重点特色旅游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15.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BOT、TOT等各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16.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转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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