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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府发〔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投资发展生态和旅游产业,在执行国家西部开发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已制定的鼓励中外客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南宁大明山旅游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内,项目投资符合《大明山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一切投资者。

  一、土地优惠政策
  1.项目投资企业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或承包、合作等方式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其中经营性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50%,土地出让金在合同签定后两年内付清(国家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牵动作用的大小,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土地政策扶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周边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在保持景观不变的情况下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4.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交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劳务费、土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不须再交纳国家无规定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
  5.投资者通过依法出让方式,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经营,谁拥有的政策,可以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最长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投资者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最长5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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