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有1人实现就业后,其第一个月获取的劳动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二个月按获取的劳动收入的1/3计入家庭收入,第三个月按获取的劳动收入的2/3计入家庭收入,从第4个月起据实全部计入家庭收入。“零就业”家庭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成员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援助对象的认定和工作程序
(一)以街道为单位,通过社区进行调查摸底或者家庭自愿申报,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进行登记造册(表样附后)。
(二)在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成员是否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在社区公示的基础上,确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三)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注明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四)市、区相关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再就业政策执行部门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和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实现每户“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的目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1、就业服务机构3次上门推荐,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
2、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3、已确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3个月内与本人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援助措施
(一)实行公示制。拟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在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进行公示。
(二)实行“实名制”。对“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建卡,做好援助记录,确保“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落到实处。
(三)建立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区和相关部门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具体目标责任,各区和相关部门也要对所承担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建立结对帮扶制。由各区组织动员各类机关及其干部职工一对一结对帮扶“零就业”家庭就业活动。
(五)实行免费服务和承诺制。就业服务机构对“零就业”家庭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对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承诺10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在全市继续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的“四送”活动,并把“零就业”家庭作为“四送”活动的重点。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