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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吴浈同志《在全省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一是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要查清一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并深入分析其原因。
  二是认真查找问题。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归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性质。
  三是解决突出问题。对查找和梳理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门;属于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属于不正当竞争的,移交工商部门。对在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四是切实抓好整改。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促进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
  五是强化督促检查。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较大的单位,要派出得力人员现场督促解决。
  (二)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大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查处案件与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查处案件要贯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是严肃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要准确把握政策和法律适用,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驻局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二是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要认真排查线索,与执纪执法部门沟通,重要线索要及时移送。三是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的同时,要注意深挖假药案件背后的商业贿赂行为,并依法处理。
  (三)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这是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这里,我特别要强调两点,一是要正确处理开展治理与维护大局的关系。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要求和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为开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治理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稳定,不搞群众运动,不搞人人过关,同时也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走过场,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保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规范市场秩序,努力实现既解决突出问题又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果。二是要正确处理依法打击与教育警示的关系。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将思想教育和提高认识贯穿整个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始终。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在案件的查处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对有法律依据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不要急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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