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开设专门窗口,简化相关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和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物价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建设部门要支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区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政策建议。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要调整教育结构,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社会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协调解决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
(三)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面积极参政议政,以及宣传、动员,帮助劳动者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同时,要发挥他们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办实事;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组织青年、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青年、妇女就业。
(四) 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要树立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各类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 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根据国发〔2005〕36号文件和鄂政发〔2006〕1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