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 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工作确定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应措施,层层分解,严格奖惩。
(二) 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原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负责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推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推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新增就业岗位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和确定重大项目建设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执行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确保市、区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用于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发展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再就业宣传、奖励等支出。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
金融部门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和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