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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 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社区、村和企业作为劳动保障相关数据调查统计观察点,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进行劳动保障工作动态管理。
  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一) 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要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之一。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距离,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分别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和50%确定,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要引导和帮助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依赖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二) 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从2006年起,企业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积极妥善处理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三)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转岗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其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且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单位,可对企业内部人员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四) 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费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被企业招用或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专门服务窗口,要为用人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参保缴费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激励机制,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要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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