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分割的局面,加快建立调控有力、竞争有序、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录用和职业中介行为,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 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大力开展创“充分就业社区”、“再就业示范基地”、“诚信职介服务机构”活动,积极组织“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送服务”到社区,下乡村活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和相关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还应依托街道、社区实施专人帮扶,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的标准为:城区200元/人、城郊150元/人。
(三)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立市级统一的数据库。将信息网络在城市联通到社区,在农村联通到乡镇,实现上与省、国家,下与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联网;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劳动保障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分析与发布制度,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等制度;办好中国武汉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站,开展政策宣传和信息查询服务,完善网上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五、加强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一)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制订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登记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
(二)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批准后实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和吸纳一定比例的职工重新上岗作为企业改革改制重要条件之一。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三)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