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招标和资质认定的办法,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政府下达的各类人员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根据培训质量与促进就业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的标准为城区600元/人、城郊500元/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二)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带动就业效果好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优先办理;对符合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技能培训达到规定时间的,根据培训质量与带动就业效果,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三) 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加强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升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农村劳动者特点和就业需求,积极开展“送岗位信息、送职业培训、送技能鉴定下乡”活动,提升其进城务工的就业能力。结合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对农村“零转移”农户,凡有就业愿望和外出务工能力的,每户至少要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各区要认真做好被征用土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扶持培训质量高和就业效果好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加大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的投入,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并逐步依托其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将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对生活确有困难、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其他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减半收取,减收和免收部分由财政对培训鉴定机构予以补贴。
四、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办理失业保险、实施就业援助、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积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市、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职能,并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适当充实力量,按省、市相关规定标准足额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具体办法由市编办,市财政、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加强驻外劳务机构建设,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驻外劳务机构工作业绩给予其一定经费补贴和奖励。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行政许可和备用金制度,规范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行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