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一) 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仍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扶持政策。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村改居”需要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中需转移就业人员;
7.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8.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军人。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
《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一年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一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8万元。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进行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原《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武银营〔2005〕70号)继续执行。
3.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整顿市容市貌,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和现有贸易市场经营摊位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经营。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由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用地。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落实社区就业服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