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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淮南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促进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淮南市中小企业
(民营经济)促进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2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淮南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促进工程建设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促进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淮南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2006年3月)

  根据《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淮府〔2005〕77号)和《关于加快县区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淮府〔2006〕8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促进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程建设目标
  (一)从2006年起,每年确定30家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给予重点指导和扶持。到2008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增加值和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平均增长20%以上,年销售收入1-3亿元的企业15家,力争5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达到大型企业规模标准。
  (二)每年确定30个重点扶持项目,项目竣工达产后,平均新增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三)到2008年,重点扶持机械电子、生物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建材、农产品加工六大产业集群,集群平均年销售收入达10亿以上,其中2个达20亿元以上。
  (四)到2008年,重点扶持淮南生物医药工业园、凤台经济开发区、淮南市工业开发区、大通工业新区、夏集民营工业园等创业基地,基地年平均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其中2个达20亿元以上。
  二、工程单位主要标准及条件
  (一)重点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必须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领导班子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诚实守信、企业主导产品突出、生产经营较好、成长性好,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数据。
  2.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在同行业处于较好水平。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知名商标品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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