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销售或变相销售商品房,不得预收购房款或以“诚意金、会员费、保号费”等变相向购房人收取费用。
规范企业的销售行为。认真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2005年起批准预售的项目,没有网上备案确认书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各项目的售楼部必须统一在显要位置张挂“六证一书”(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承诺销售“放心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新建商品住宅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价格时,应将燃气、水、电等到户生活设施、共用设施的费用全部计入房价,不得再向购房者价外收取任何费用;新建商品住宅(预)销售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管理,未经审核批准的广告,不得发布。
四、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成立房屋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对出租房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扩大租赁登记面。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出租房屋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租赁行为合法的有效凭证,工商部门以此作为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等有关手续的有效凭据,税务部门以此作为出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税费的依据,公安部门以此作为办理《暂住证》的凭证之一。
五、清理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含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无资质的中介机构,工商部门在年检时要依法查处。
推行二手房买卖(租赁)委托协议和成交协议规范文本,委托中介的房屋在进行转让登记时必须提供委托协议。加强对二手房源信息的统一动态管理,对所有中介机构的房源信息联网管理,统一房源信息的发布口径,确保不出现重复房源,对已售或已租房源及时删除,保证二手房源市场供给量的真实性。
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