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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研究制定适合、方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十、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经费除可用于国家、省、市原规定的项目外,还可用于劳动力资源调查、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驻外劳务机构运行、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就业再就业宣传及就业再就业专项奖励等。逐步扩大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范围,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转岗培训补贴等,再就业资金的安排和拨付仍按原渠道执行。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继续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主要目标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政策措施,落实政策,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都要根据本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配套政策要在四月底之前完成,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的宣传工作。各新闻机构要继续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在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审核、审批程序,既要简化手续,又要把政策执行到位,并要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五)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期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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