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
(一)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发展一般技术工人教育、培养的同时,大力发展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办好高级技工学校,加快技师学院建设,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壮大和稳定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联系、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统一的技能人才评价认定体系。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创业者,同时将各类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纳入职业鉴定范围,逐步统一和规范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制度。
八、强化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裁员。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实施扶持。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可按实际安置富余人员比例,3年内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明确要求申领人员必须进行求职登记和参加职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围绕职能分工,依托社区平台,定期交换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信息,共同实施对其从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吸纳就业。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单位,按组织职工转岗培训和安置的实际人数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