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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照省政府皖政〔2006〕3号文件的规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结合我市实际,对合伙经营和在园区内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加担保贷款规模,放宽贴息条件。
  ①对合伙经营资金不足的,根据吸纳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含合伙人),按每人最高2万元的额度,可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总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作为微利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②对吸纳到创业园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根据牵头人(合伙人)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可申请最长期限为2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2)城镇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分别凭《退役军人证》和《就业服务卡》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限额为2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均作为微利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到期需要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②对合伙经营或在园区内创业的,可根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
  (3)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进城创业的,可申请最高限额2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从事合伙经营的,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贷款期内给予75%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3.创业奖励政策。为鼓励各类人员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对新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际招用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根据其交纳的税收增加本级财力情况,第一、二、三年由本级政府分别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30%、10%给予奖励。
  (二)加大培训扶持,增强创业技能。
  各级农业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民“阳光工程”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技能。各级都要把创业培训作为培训就业的重点,配合“全民创业行动”,组织实施“培养千名小老板,带动万人再就业”的创业培训计划。对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对持有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项目经开业指导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者,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取消反担保手续,促进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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