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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促进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高校等各类院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不含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再就业,以上人员凭《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或《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三年内可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包括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就业服务项目。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三年内可在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先按规定向承担职业培训的定点机构缴纳相应培训费用。培训后6个月实现就业的须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有关资料,随时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定期集中审核后,领取补贴资金。对经确认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有关人员,可由相关培训机构为其集中申请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有关要求确认后,三年内可参加一次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集中定期向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拨付。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三年内可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选择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以上补贴的标准和程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实施创业扶持工程,促进全民创业
  (一)加大政策扶持,激活创业主体。
  1.税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创业或其他各类城乡劳动者在其创办的企业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城乡劳动者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创办民营企业的,可比照招商引资税费减免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2.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农民进城创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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