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实施就业援助,安置困难人员再就业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3540”人员(即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国有企业已纳入“协保”的下岗职工),市级以上劳模、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及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经鉴定因病致残等造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以下援助政策:
(一)岗位补贴政策。对单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底,由单位申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二)社保补贴政策。企业(单位)与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底,由企业(单位)申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三)奖励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每年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奖励意见,经市政府审批,给予用人单位适当的奖励,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其他有关扶持和奖励政策按淮发〔2005〕31号及淮财社〔2005〕3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就业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