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淮府〔2006〕2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就业再就业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逐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十一五”期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重点解决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增强再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实施“创业扶持工程”,积极支持鼓励各类人员在本市投资兴业,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拓展就业空间。“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以上,培训城乡劳动者10万人,造就小老板5000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明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根据省政府皖政〔2006〕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持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的企业(单位)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在新增加的岗位中,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的额度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二)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合并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每年底由企业(单位)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