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淮府办〔2006〕2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
文件操作办法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

  根据市政府第111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参照皖政办〔2004〕57和淮府办〔2005〕3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参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对已参保的事业单位实行五年过渡,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按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第七条“各地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转制改企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应保持试点政策的连续性,可以参照本意见的原则完善政策,使试点工作平稳开展下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已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凡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从2005年1月1日起比照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政事转企政策执行。
  二、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各有关单位对2005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人员和符合享受5年过渡政策的在职职工的档案整理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参加共同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市编办负责认定2005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是否在编。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办法计算养老金;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已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市人事局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确定待遇审批表》计发退休费。
  (三)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参保时被套改为企业工资标准的,应由市人事局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退休待遇。
  三、2005年1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