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淮府办〔2006〕2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
文件操作办法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
根据市政府第111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参照皖政办〔2004〕57和淮府办〔2005〕3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参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对已参保的事业单位实行五年过渡,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按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第七条“各地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转制改企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应保持试点政策的连续性,可以参照本意见的原则完善政策,使试点工作平稳开展下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已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凡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从2005年1月1日起比照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政事转企政策执行。
二、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各有关单位对2005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人员和符合享受5年过渡政策的在职职工的档案整理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参加共同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市编办负责认定2005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是否在编。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办法计算养老金;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已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市人事局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确定待遇审批表》计发退休费。
(三)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参保时被套改为企业工资标准的,应由市人事局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退休待遇。
三、2005年1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