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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5修正)


  (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器材情况的说明;

  (四)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行办理的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营者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报。报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经营射击项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应当先报请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营者举办大型体育竞赛或表演时,应当遵守《太原市大型群众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内容经营,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渲染暴力、严禁色情淫秽、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涂改、买卖、转让。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不得接纳无许可证件或者无批准手续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或者表演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营射击、航空、武术、散打、拳击、攀岩、跨越、热气球等特殊体育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体育专业合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技术培训、指(辅)导、救护等专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保持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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