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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5修正)


  (一)宣传和执行体育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体育经营活动开办条件和标准;

  (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和发证手续;

  (四)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体育专业人员;

  (五)检查监督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检查证件,无证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办5日前报告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

  获得教练员技术等级职称或者社会体育指导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相应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可以直接领取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 从事体育竞赛、表演等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场所;

  (二)有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取得合格证书的体育专业人员;

  (四)有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经营者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时,应当持有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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