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相应栏目予以注明。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破产企业职工持破产清算组开具的证明、调整搬迁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持企业开具的证明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件,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盖章)后,持有关批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时必须出示《再就业优惠证》。执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认定时,应在其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中“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目内,注明该持证人员享受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的印章。
第十条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目内加盖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印章或企业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执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认定时,对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在其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员已被该企业招用以及所享受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的印章。
第十一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由各街道(乡镇)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
第十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对签发时间不足6个月(含)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进行注册。不按期进行年度注册的《再就业优惠证》视同作废。执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政府有关部门对未经注册的《再就业优惠证》不予办理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手续。
执行年度注册的部门在对个人、单位进行年度注册时,应在其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中“年度注册情况”栏目内注明该持证人员已进行年度注册的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核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