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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社就办发[2006]4号)


各区(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周密组织,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帮助,使用统一的《再就业优惠证》是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努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持证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汇总和管理,于每季后15日前报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小组办公室”)。

  三、各区县要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定期汇总,并于每季后15日前将《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登记表》(电子版)报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要及时汇总2003年以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写《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登记表》,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登记表》(电子版)报小组办公室。

  小组办公室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情况归纳整理后,报市委、市政府,并定期向全市通报。

  四、各部门在发放、使用和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1.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
     2.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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