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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以市州管理为主,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

  1.统一管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学校的招生工作。完善招生管理机制,规范招生行为,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向招生学校提供准确、真实的初中毕业生信息。维护考生和招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完善应届初中毕业生“一考多分流”的做法,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各市(州)要引导参加中考的毕业生合理有序地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分流。逐步建立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高中阶段学籍和档案管理制度。

  3.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注册管理。积极引导不参加中考、只参加毕业考试的毕业生有序地向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流动。将初中学校动员、引导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列为毕业生“参考率”和“升学率”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确认招生资格。从2006年起,实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机构招生资格确认公布制度。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上报当年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机构名单,经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审核后,由省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对承担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任务的其他教育机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校审核,纳入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建设的规划中,逐步加以规范,凡能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2006年可暂保留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三)规范学校名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我省将逐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自2006年起先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规范为中等职业学校,并享受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有关政策待遇。在此基础上逐步将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统一称谓中等职业学校,并规范学校名称。学校统一归类后,可延用原校名,也可以更名,由市(州)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在学校名称统一规范过程中,更名未确定前,学校仍以原学校名称做招生宣传并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四)扩大资源容量。根据目前我省县域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容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步伐,把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放到与当地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逐县逐校抓紧落实。各市(州)拟重点办好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增加招生数量。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在2005年招生人数的基础上,发挥最大潜力,为全省完成招生计划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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