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
六、投标人应当出具上列资质的原件和一份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核。
七、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质文件进行审查,对资质文件完整的,应在收到文件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核完毕,审核合格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对投标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的,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可一次要求投标人在3日内补充完整。
附件5:
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组成和工作办法
按照发改经体〔2005〕1088号文件要求,为保证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出版、发行、教育、印刷、价格、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9人,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出版发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招标人代表2人,教育专家2人,出版发行专家2人,印刷专家1人,物价专家1人,法律专家1人。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它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小组批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不符合评标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评标规定和纪律的;
(三)被通知参加评标会,却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标会议的;
(四)在为企业进行商业性宣传、鉴定、评价以及其他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履行评委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自主查阅投标材料,对投标人作出公正评审。
(三)有权向管理部门提出评标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招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五)参与评标结果报告的起草;
(六)配合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七)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诉工作。
五、评委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向外泄露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投标资料和信息;
(二)不得在参加评标前或者评标期间向外透露涉及评标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
六、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七、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八、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评标过程、对各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情况,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九、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一、本办法没有明确的有关办理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程序的规定。
附件6:
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投标人售后服务规定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陕西省2006年秋季至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意见》,制定本规定。